《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本月起施行
每户宅基地限80-120㎡
本报讯(记者 程歆)省政府日前出台《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该办法从12月1日起施行,规定农村每户住宅用地面积限80-120平方米,鼓励村民向中心村或集镇集聚。
该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的村庄、集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严禁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单独建设住宅。
3情形统一建小区
《办法》指出,以下3种情形之一的,应统一规划建设农村住宅小区:农村村民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建设住宅;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建设住宅;农村新村建设。住宅建设应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要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严格控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危险区内建设住宅。
4情形可申请批地
有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扩大住宅用地面积;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实施村庄、集镇规划等需要拆迁安置;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向中心村、集镇或农村住宅小区集聚。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年龄未满18周岁;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
一户只一处宅基地
《办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每户住宅用地面积限额80-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每户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
旧房翻建不用批地
农村村民在原有住宅用地范围内翻建住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未改变土地用途的,经确认后不用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直接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翻建、扩建原旧住宅:已取得新的住宅建设用地;原旧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原旧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镇)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风貌建筑。
农村村民对原旧住宅进行原址翻建,或申请新的住宅用地后将原旧住宅用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不用缴纳土地补尝费用,但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最高住宅用地面积限额扩建住宅的,应缴纳超出部分的土的补尝费用。
竣工30天内去办证
《办法》规定,新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土地初如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同时,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委托设计或选用通用设计图。
农村村民在统一规划的住宅小区内建设住宅的,办理有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只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等相关费用。严禁对村民未批先建的住宅采取以罚款或变相收取费用代替审批的办法予以补办手续。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用地或收取费用的,都将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