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建住房电[2005]33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福州市制定了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具体标准:(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35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按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38倍计算,全市为每平方米4830元。5月31日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致函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认为福州市报送的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具体标准,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要求,可按此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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