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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房买卖合同和停车位买卖合同网上征求意见

                http://www.ok331.com  2005-6-12

京华时报讯 昨天,《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下称《现房买卖合同》)和《北京市机动车地下停车位预售合同》(下称《停车位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在网上征求意见。6月20日前,市民可登录北京工商、首都之窗、千龙网·工商视点等网站,在留言板发表意见,也可将意见整理后发至sxgs@beijing.gov.cn邮箱。

征求意见后不再听证

《现房买卖合同》与《停车位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的征求意见稿由市建委与市工商局共同草拟。

示范文本在征求意见结束后,将于6月底正式推行,不再进行公开听证。不听证的原因是,现房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较期房少,出现的纠纷不多,车位的买卖也相对简单。

规划变更等条款被删

《现房买卖合同》适用于由开发企业建设,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在征求意见稿中,根据现房交易的特点,删去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设计变更、规划变更、面积差异处理、权属初始登记等条款。

文本仅约束地下车位

《停车位买卖合同》适用于预售的机动车地下停车位。

征求意见稿中对车位的建设依据、销售依据、基本情况、计价方式、付款约定、逾期付款责任、交付条件、登记手续办理、前期物业等大众关注的焦点问题都做出了规定。

解读《现房买卖合同》

退房条件两种情况下才能退现房

【现状】业主要求退房的原因有很多,包括房屋质量问题、空气质量问题、车位问题甚至物业管理问题。

【合同规定】合同明确约定两种情况下买受人才能退房。第一种情况是,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第二种情况是,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时,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约定时间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收房条件没缴纳税费也可以收房

【现状】买房人与开发企业就入住前必须先交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物业服务费用、供暖费等税费方面,存在较大争执,甚至引起集体上访。

【合同规定】本次制订的示范文本提示双方在签约时,可就有关税费的缴纳是否委托进行约定。购房人不同意委托开发企业代交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物业服务费用、供暖费等税费的,可按有关规定自行依法缴纳。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缴纳税费作为交接该商品房的条件。

交付条件配套设施不到位可索赔

【现状】业主入住后,有时会遇上水、电或燃气供应不上的情况。

【合同规定】合同中制定了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达到使用条件的内容。开发企业应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相关的上水、下水、电、供暖、燃气等按约定的日期达到使用条件;公共绿地、道路、停车场、幼儿园、学校、会所、购物中心、体育设施等其他设施也应按约定的日期达到使用条件。若到约定日期没有达到使用条件,买房人可按合同约定内容进行索赔。

市民留言

昨天,《现房买卖合同》和《停车位买卖合同》上网后,已有市民发表看法。以下为部分留言摘录:

小区的地下车位卖天价,租金也是天价,没有地上车位,业主没有任何选择。老百姓买个房子和小车不容易,车位都快成了开发商和物业敲诈业主的工具了。

我希望在制定合同范本时越细越好,不要留有“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的空格。因为以往的经历告诉我们:这些空格上的条款都是由开发商聘请的律师来确定的,当然是站在开发商的利益角度,对购房人极为不利。

建议合同中增加强制执行内容。因为有些费用,如面积测绘费,按法律可不交,但开发商却要收取。我们小区还强制要求业主花200元买灶具。

合同中可以为收房时所交费用专列一条,比如可以明确“何种费用之外,开发商不得收取”等字样。

既然车位可以卖给业主,就不能计入公摊面积,否则就是重复买卖,双倍收费。

本版采写 本报记者 王秋实

解读《停车位买卖合同》

赔偿方式退车位时可要求付利息

【现状】当业主因房屋质量不合格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房时,车位费未必能要回来。

【合同规定】车位所在楼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车位。买受人退车位的,出卖人应当自退车位通知送达之日起(双方约定日期)退还全部已付款和利息。

付款方式可分期付款或申请贷款

【现状】付款方式和期限在车位买卖中最容易出现纠纷。

【合同规定】买受人可采取4种方式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贷款付款及其他方式。选择贷款付款方式的买受人可先付首期,其余价款可向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销售方式可按个卖也可按面积卖

【现状】有的车位以“个”为单位出售,有的按建筑面积出售。由于购房者和开发商事先未约定,时有纠纷发生。

【合同规定】出卖人与买受人可约定3种方式计算车位价款:按照“个”计算、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根据双方意愿自行约定。

违约规定逾期不交车位赔违约金

【现状】业主在入住后,发现车位迟迟无法使用。

【合同规定】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车位交付买受人的,应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于车位实际交付之日(或约定的其他日期)起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若逾期不付违约金,买受人有权退车位。

交付条件车位没有产权可要求退

【现状】业主入住后,有的开发商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取得房屋产权,或者未能取得车位产权。

【合同规定】出卖人应当在约定的日期内取得车位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如期取得产权,买受人有权退车位。出卖人应当自退车位通知送达之日起(或约定的其他日期)退还已付款,并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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