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提前归还住房贷款的市民逐渐增多,不过,很少有人注意到这样一个问题,银行暗地里占了借款人的“便宜”。如何占便宜呢?原来,很多借款人提前归还的贷款借款期不满5年,但这部分贷款银行是按照5年期以上的利率计息的,借款人提前还款时,银行却不退还“多”计的利息。
市民杨小姐就是一位有心人,她两年前向银行借了15年期共20万元住房贷款,上个月提前还清了所有贷款。她发现两年期的住房贷款利率和15年期相差约0.3%,计算一下,20万元贷款,两年的利息差超过了1000 元。真是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杨小姐向贷款行询问,是否可以退还利息差额,银行的回答是按合同约定办事。杨小姐打开贷款合同一看,合同中有关提前还款的条款中写着:“不归还按原借款期限确定的利率在每月还款中已收取的利息。”杨小姐不禁质疑:为何自己只从银行借了2年钱,却要按5年期以上的利率还贷,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欠公平呢?
本报记者采访了法律界人士,对此,他们的观点并不一致。上海东方兴业律师事务所杨传君律师认为,作为借款人,出于减轻还款负担的考虑选择提前还款,是借款人的法定权利。一般情况下,提前还款的利息,应当按照实际使用借款期间的利息来计算,即实际使用了借款三年,就应当按照三年的利息标准计算。对此,《合同法》第208条明确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因此,如果银行违反该规定擅自多收利息的,借款人有权拒绝。应当注意到,法律允许银行和借款人另行约定提前还款的利息。但实际上,目前银行具有明显的优势地位,借款合同多是由银行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利率由银行单方规定,借款人只能被动接受。因此,应属违反公平原则的“霸王条款”,是无效的。
但上海市志源律师事务所的邢乐锋律师却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合同双方出于自愿签订借款合同,并对贷款利率做了明确的约定,那么就应该按合同执行约定的利率。贷款人在5年内还款时要求按短期利率计算利息,实际上是要求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根据法律规定银行方完全可以拒绝贷款人的请求,要求贷款人按约定的长期贷款利率还息。所以,银行的这一做法并不违法。此外,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对于长期贷款,虽然贷款人要按较高的利率付息,但同时也享有了长期使用银行贷款的权利。贷款人选择提前还款,放弃长期使用贷款的权利,这是可以的。权利可以放弃,但是义务不能放弃,要求事事都符合自己的利益,那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符合市场经济游戏规则的。所以银行的这一做法应当是合理的。
银行界人士对此问题如何看?某国有商业银行房贷部负责人表示,借款人提前还款要求按照实际借款期限利率计息,虽然说从借款人的角度看是公平的,但对银行来说,却是不公平的。银行不但要将已经产生的利润吐出来,实际操作时,由于重新计算利息非常复杂,势必还要增加银行的成本。但另一家银行的工作人员则承认,重新计算利息增加的成本,肯定不会比“多计”的利息多,银行可以通过收取相应的手续费抵扣成本。
现在看来,银行的做法一时还不会改变,还将继续心安理得地“占便宜”。不过,杨小姐的一句话,应该可以让银行界人士好好想一想。她说:如果我有选择的话,一定不会签这样的合同的。消费者有选择吗?以前没有,现在当然也没有,不过以后呢?也许就会有的,也许就在2006 年。当我国的银行业对外资全面开放后,借款人或能拥有更多的选择,有机会对服务不够完善的银行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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