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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贷首付提高合伙买房比例增多

                http://www.ok331.com  2005-3-25
房贷首付提高合伙买房比例增多 此路能走多远

    近期,随着银行房贷首付比例的提高,“合伙买房”的置业方式又在沪上悄然兴起。相比“集资建房”,很多人觉得前者更具操作性,周期也短很多。“合伙买房”虽然不会遇到“土地关”、“资质关”、“技术关”等问题,但是规避投资及法律风险也是必须的,那么——

    在通讯公司工作的邱先生,去年毕业后留在上海工作,父母给了他10万元资金作为买房款,可由于房价上涨,买房计划只好一再被搁置。可一想到每月不菲的房租,邱先生和几个有着同样处境的年轻人一拍即和,决定每人出资5-10万元,“合伙买房”居住,并把看房的范围锁定在单位所在的普陀区周边。

    邱先生坦言,“合伙买房”是他们“对抗”房价上涨的一种方式。希望通过这一模式,既解决自住问题,又能赶上楼市行情的这班车。可笔者在调查中发现,也有不少因合伙买房而产生的纠纷。“合伙买房”究竟能走多远?笔者对此作了一番深入调查。

    需求:已有人“合伙买房”

    了事实上,“合伙买房”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当年的“温州炒房团”中就有部分是这样的情况,由家庭成员、亲戚、朋友共同出资买房,用于投资或获取租金,所有出资人根据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而今,“合伙买房”主要受到了一些像邱先生这样新白领阶层或新上海人的亲睐。在上海,要购置一套像样点的房子,兜里没个五、六十万就别想办成。这部分人以朋友、同事居多,目前有一定自有资金,却无法独立承担房价,希望“合伙买房”后用于合住,不必过租房生活,等今后事业发展再分开,进行“二次置业”。合买房子,一般比较注重价格适中,小区的交通便捷,周围是否有成熟的配套设施,要求物业本身升值快,转手容易。

    而一些年轻的情侣也往往会通过“合伙”为今后的婚房做打算。他们担心到了今后结婚时,房价更难以承受,因此把合资买婚房提上了日程。这部分“合伙买房”人对房型和小区环境比较重视。

    此外,部分自有资金充裕的人士也从保值增值和降低风险的角度出发,选择“合伙买房”。这部分人对价格的敏感度较低,但地段意识比较强,选择市中心的高级公寓或市郊别墅居多,注重中长线投资,更多的是把“合伙买房”作为一种保值增值的方式。

    业内人士分析,形成目前“合伙买房”现象增多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我国,虽然基金、期货、黄金等多元化的金融投资品种已经出现,但从投资方式、技术要求、风险大小、操作难易程度、风险种类等几个方面综合考虑,投资不动产保值增值仍是一些个人投资的首选。二是目前房地产行业从业人员较多,这部分人“有想法、没资金”,愿意牵头“合伙买房”,通过一定的专业技术和市场判断,选房购房。

    矛盾:出资人是否要上产证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袁晓东律师认为,“合伙买房”的房屋属于所有投资人的共有财产,因此一旦出资人的处理无法形成统一的意见,势必影响到投资的收回以及收益,相对于其他形式的投资容易产生更多的纠纷。因此应当充分考虑这些问题,审慎而行。他举了前几年沪上的一个案例,张先生和叶先生原是朋友,在2002年年底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用于投资,但因为各种原因,最后产证上只登记了叶先生的名字,到2004年初,这套房子的价值已经翻了一倍以上,此时叶先生却声称房子是他个人购买的,他与张先生签定的只是借款协议,只愿归还张先生出资的本金,最终两人对簿公堂。

    由此看来,各方把“合伙买房”的矛盾焦点指向了产证登记,“合伙买房”人是否登记为产权人,对于其正常行使权利却有着重大的影响。既然本市相关政策并没有强制规定产权登记人必须具备血缘亲属关系,怎么还有“合伙买房”人不愿意在“产权证”上留名呢?笔者调查发现,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种是出资人自身原因,法律保障意识不强。因双方是朋友关系,当时房价也不高,没引起重视,双方依靠君子协定或简单的协议维系“合伙买房”,产权证上只登记部分出资人名字;第二种情况是由于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很多“合伙买房”者自身也并不清楚产权证上是否可以登多个出资人的名字,部分房地产开发商或销售企业却对此“横加干涉”,不愿卖房给“合伙买房”者,或者声称合同及产权上只能上一个出资人。对此,业内人士解释,前几年的“合伙买房”者大多是用于投机或者短线操作,在市场还不太规范的情况下,会带来高“换手率”,这是企业不愿意看到的情况,因此为避免麻烦,在内部对“合伙买房”下了“逐客令”;第三种原因是遭遇“贷款瓶颈”。银行方面在审批贷款时,会对产权登记人逐一审查他们的收入水平、还款能力、信用记录,以及其他银行是否有贷款。因此,部分“合伙买房”者出于符合贷款条件、获得贷款等操作方面的考虑,不得不放弃在产证上留名,推举一名最符合条件的出资人作为产权人,申请贷款。

    出路:风险并非不可规避

    前两年,因为“合伙买房”而产生纠纷的情况的确比较多,但随着市场规范化操作,这些问题并非不能解决。在采访过程中,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宋唯副主任重申,本市并没有强制规定房地产权利人之间必须具备血缘亲属关系。也就是说,“合伙买房”的所有出资人都可以共同在产权证上登记。房地产归属的法律效力也以房地产登记机关登记公示为准,处分共有房产时,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都应当得到所有“产权证”上共有人的同意。

    此外,“合伙买房”的风险还可以用一些合法手段合理规避,例如,在买房过程中,签定一份额外的“合伙买房”协议并进行公证是十分必要的。在普陀区某中介门店采访时,笔者就巧遇了“合伙买房”的李先生和徐先生,他们看中了“万里城”的一套105平方米的二手房,总价99万元,在与上家达成了初步协议的同时,他们两人之间也签定了一份协议,对出资比例、收益分配、产权人登记、贷款支付等细节问题都予以明确规定,平均分摊房款及因此而产生的各种相关费用,必要时还将去公证处进行协议公证。(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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