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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保修期如何算 我省出台三新规

                http://www.ok331.com  2005-3-1
商品房保修期如何算我省出台三新规

    日前,省建设厅就去年底下发的《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的通知》(闽建房〔2004〕135号)作出解释。该解释针对2005年4月1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商品住宅(应全面发放新版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质量保修问题提出了三项新规。

    (一)保修关系: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商品住宅建设工程保修关系是指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即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即房地产开发单位)承诺的,而新版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保修关系是指房地产开发单位向商品住宅用户承诺的,两种保修关系对象不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二)保修期起算时间:建设工程保修期是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而住宅质量保证书的保修期是自商品住宅交付住户使用之日起计算。

    (三)保修期限:《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33条明确规定:“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该条款中的存续期=《条例》规定的保修期-(交付住户使用日期-竣工验收合格日期)。

    据此,我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保修期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确定:1、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即交付住户使用的,其保修期按不低于《条例》规定的保修期确定;2、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相隔一段时间交付住户使用的,当存续期不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时,住宅质量保证书的保修期按不低于存续期确定;当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时,住宅质量保证书的保修期按不低于《规定》中的最低保修期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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