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问:2004 年10月初我通过中介公司出售一套别墅,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是36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下家应当在签订合同当天支付50万元,10天内支付70万元,余款通过贷款支付,下家应当在10月20日前通过银行审查,然后双方进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合同中另外约定,如果下家没有按时付款,合同继续履行,下家要根据应付款项每天承担万分之十的违约金。但是下家在支付了50万元之后一直没有按照约定支付70万元,直到今年一月份才又陆续支付了30万元,贷款手续也迟迟未办妥。我提出解除合同,中介和下家都说根据约定我只能继续履行合同。可对方始终没有继续付款,我难道真的不能解除合同吗? 律师观点 在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房款的支付日期,下家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房款,未支付房款就已经构成了违约。虽然合同中约定了购房人逾期付款所应当承担责任仅为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是作为购房人在超出合同约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支付房款,显然缺乏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能力,其行为违背订立、履行合同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客观上由于房价的上涨,其行为已经对于林先生造成了损失。在下家出现恶意违约的情形下如果仍然要求林先生继续履行合同显然有违公平原则。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林先生向下家催告并给予合理期限之后如果下家仍然没有付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下家的违约责任。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孙洪林主任律师 摘自《房地产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