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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注意事项

                http://www.ok331.com  2005-2-23
境外居民在上海买卖房屋日益增多,公证是他们购房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
  (一)委托类文书的公证委托类文书涉及:出售(或购买)授权委托书、共有产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委托书或担保书、非上海法人或其他经纪组织购买或出售房地产的董事会决议及授权委托书、赴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所需的授权委托书。除了出售(或购买)授权委托书和共有产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委托书或担保书的公证不受区域限制以外,非上海法人或其他经纪组织购买或出售房地产的董事会决议及授权委托书应当在该法人注册地的公证处办理,赴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所需的授权委托书需在房地产所在地的县或县级以上公证处办理。
  公证费用为人民币200元/套到1000 元/套不等。
  (二)实体类文书的公证实体类文书涉及:房地产继承或赠予的相关文书、买卖任何一方为境外居民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买方为境外居民的抵押借款合同。一般来说,上述几种文书都应当在房地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
  公证费用分别为,收取房地产继承或赠予的相关文书所涉房地产的评估价值的2%到5%;
  同时还需要经过一些特别的程序才会被相关单位接受。具体来说:
  1.港澳台地区由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核准的港澳台地区的律师楼办理;
  2.在台湾地方法院办理的公证书必须先将公证书副本经海基会转海协会后,再转上海市公证员协会办理认证。原则上,只有经过上海市公证员协会认证的公证书才会被接受;
  3.外国公民在当地的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必须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中国公民或华侨在境外办理公证的,可以直接向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申请办理。
  5.在3、4两项中由于我国未在申请人所在国设立使、领馆而无法办理公证或认证的,申请人还可以向我国有设立使、领馆的邻国的我国使、领馆提出申请公证或认证。
  泛城租售网提供
  对于买方为境外居民的抵押借款合同,收取抵押借款金额的0.3%。 摘自《房地产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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