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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高法新规定:无力还贷惟一住房不用抵债

                http://www.ok331.com  2005-2-16
没钱还贷款,咋办?那还用说,以物抵债呗!但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此有了新的要求。记者近日就这一被广大市民普遍关注的事项进行了专门采访。

  银行、法院不能处置惟一住房?

  据了解,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此规定一出,立刻引来众说纷纭,那是不是业主抵押自己所有的房屋,如果该套房产是属于业主的惟一可以居住房产,而且有充分证据可证明时,那么即使抵押权人(通常为银行)向业主追讨欠款,法院也不能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业主可以继续居住。这也就意味着,即使贷款无法收回,银行和法院都不能处置贷款者惟一的住房。

  律师解释:住房可由大变小

  关东律师事务所王学红对此条规定有自己的一番见解:“高法的这条规定并不意味着,贷款人只有一套房子,无力还贷给银行,银行和法院就没有办法。对于住房面积较大,显然超过最低生活所必需的房屋,银行和法院可以根据当地最低住房标准,要求贷款人换套房屋,以此来保证抵押权人(通常为银行)的利益。”

  但对于已经是最低标准的住房,一旦贷款人无力还贷,银行和法院是不是就没有办法了呢?“从表面上看是这样,但一般来说,银行在向外放贷时,都要求借款人出具详尽的资质,以保证能偿还贷款。”

  长春银行仍在观望

  1月初,上海某银行已向各家二手房经纪公司发出通知,申请二手房贷款,需要提供“第二住所证明”,而且必须是直系亲属的住所证明。显而易见,这一措施正是针对最高法院的上述规定出台的。上海银行的做法从防范自身风险出发,只要有了“第二住所证明”,一旦买房人出现了不还贷的现象,银行可以避开惟一房产不能拍卖的高法规定,理直气壮地处置其房产。 

  这种做法虽然可以巧妙地规避高法的有关规定,有效地防范银行自身的风险,但在长春各家银行并没有如法炮制。记者采访了几家商业银行的负责人,都没有得到具体的回答,但他们都表示在处理面积较小的二手住房贷款时将更为谨慎了。
摘自《新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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