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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合同不可违反

                http://www.ok331.com  2005-2-2
在二手房买卖中,成交并不是件容易的事,这其中有部分原因是买卖双方临起悔意,不愿成交的因素。据中介人士介绍,二手房买卖双方违约的70%是买方违约,这一两年,因卖方原因违约的比例也呈上升趋势。中介人士提醒买卖双方,一定要慎重考虑,切莫因其主观意图随意毁约,否则将会吃上官司。而律师则认为,买卖双方除了要遵守约定注重承诺外,还要对中介的居间担保作用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事件:卖方临起悔意判罚双倍返还 

    前不久,福州某中介就遭遇了这么一起卖方违约的典型事例。 

    2004年夏季,崔某将自己位于鼓楼区的一套单元房放在中介里出售。不久,柯某通过中介看中了这套单元房,并有购房意向。同年8月的一天,双方在中介的牵头下,签订了《房产经纪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在签订合同时,柯某应交付定金1万元,由中介公司代收,小崔则将房产的权属材料交由中介公司监管,双方签订合同后不得改变上述转(受)让意向,否则属违约,双方在合同中还详细约定了违约责任。因柯某的爽快买房,中介亦减免了柯某的事前居间费用。后因柯某临时有事,在第三天时才向中介交了1万元定金,不料,崔某却突生悔意,以柯某迟交定金为由,拒绝成交房产,称合同无效,并没有将自己的房产相关材料交由中介公司,房屋买卖行为暂停。 

    9月,柯某一纸诉状将崔某和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11月,经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经纪合同是有效合同,三方都应按合同履行。柯某虽逾期两天未交付定金,但按合同约定仅属于不正常履约行为,柯某并未改变买卖意向,崔某也无权擅自单方解除合同。中介公司收取定金是按约代崔某收取,崔某不履约,崔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赔偿柯某的定金。而合同中因未明确合同不履行时中介公司须承担责任的条款,中介公司不用为此承担连带责任。 

    提醒:明确中介费用慎对居间合同 

    对此事件,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林邱萍律师认为,合同中约定以签字起即开始生效,崔某以柯某迟两天交钱为由称合同无效,这种理由站不住脚。从另一方面来看,林律师提醒二手房买卖的双方,在买卖中,中介除了起到介绍的作用外,还可以起到一定的担保作用。而此事件中,柯某未与中介签订担保责任,且中介未收取柯某的费用,因此法院在判决中并没有判决中介的连带责任。事实上,在福州市一些大的中介公司,都有将几项中介费用加以明确。一般来说,中介的服务费用中包含了三块内容:一是中介佣金,二是中介担保费用,三是其他代办费。消费者在与中介签订居间合同时,一般可以自由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项目进行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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