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假按揭”、重复抵押、一房多售等违规销售商品房行为的发生,广东省建设厅、人行广州分行近日发出《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和销售管理的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销售正在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和收取购房人的诚意金、订金等费用。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在销售现场悬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
根据《通知》,各地须加强对商品房预售项目的监督管理,对申请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认真审查,未具备条件的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销售正在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和收取购房人的诚意金、订金等费用。对违反规定的开发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并通过媒体、网站或信用档案系统向社会公布。
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销售现场悬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买卖双方经协商达成买卖意向的,可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强行要求购房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和支付购房订金。如双方协商同意签订认购书并支付一定数量购房订金的,应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认购书中约定所收订金的具体数额和退还与不退还的具体办法。
《通知》规定,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应按规定在30天内到房管部门办理合同登记手续。对不按规定办理合同登记的开发企业要责成其改正,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并通过媒体、网站和信用档案系统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