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静安法院对一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撤销有损被动迁居民利益的裁决。审理本案的一位承办法官说,司法为民,落实在行政审判工作上,在动拆迁案件中最能体现出来。 两年前,家住北京西路某号的马先生家,被划入动拆迁范围。按照他家居住的旧里房屋,底层前厢、中厢和后厢,计有居住面积45.40 平方米,折算建筑面积为69.92 平方米,马先生可得拆迁居住货币补偿价款27.9 万元。拆迁许可证颁布之日,因马先生与动迁单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动迁单位于去年5月28日向区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要求把马先生一家安置在本市环林东路某号112.70 平方米,并由马先生支付房屋差价款37462 元。经房地产估价公司评估,安置房估价为每平方米2814.04 元,总价317142.30 元。因双方在价款上距离太大,马先生没有出席调解。主管部门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作出裁决,支持申请人的上述安置方案,并在6月5日将裁决送达马先生。 今年8月31日,马先生不服该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于是起诉到法院,认为裁决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拆迁细则》的相关规定,也违反了上海地方的相关规定,请求予以撤销。法庭上,主管部门洋洋洒洒地列举了11份相关证据,其中既有一些法规,又有所做过的具体工作记录。但静安法院行政审判法官却从中发现了破绽。 原来在2003 年4月25日,该动迁单位就向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安置的方案还是环林东路那一间房屋,可只需要马先生支付房屋差价款3320 元。可在同年5月9日的裁决中,却要求马先生支付房屋差价款37462 元。为此,马先生不服曾起诉到法院,经审理法院认为,动迁单位方案要求马先生支付房屋差价款3320 元,而裁决却要求马先生支付37462 元,不符合法律对处理民事纠纷,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有权处分自己财产原则的规定,遂作出了撤销该裁决的判决。 在这次行政诉讼中,动迁单位却要求马先生支付的房屋差价款增加到37462 元,而主管部门又裁决维持了该差价款。法院以为,从表面上看,裁决的内容符合《拆迁细则》价值标准换房差价结算规定,但与动迁单位曾提出的方案相比,明显加重了被动迁居民的负担,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裁决旨在解决拆迁居民的民事争议,对动迁单位提出的不当请求,应予以纠正。而该裁决仍然作出与原裁决内容相同的裁决,属适用法律不当,也违反了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精神,遂再一次判决撤销房屋土地管理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并在30日内中重新作出裁决。 法官点评 老百姓对动拆迁有意见,这里除了从事动拆迁的工作人员工作未做到家外,还有就是在动拆迁中,损害了被动拆迁老百姓的利益。数万元对企业家或白领来说算不得什么,可对一名下岗工人、或每月收入仅千余元的市民来说,是一笔可观财富。法院能顶着风险压力,维护被动拆迁居民的利益,所追求的就是法律的公正。尽管有时动拆迁裁决,没有侵害老百姓的利益,但所实施行为损害了老百姓的利益,法律同样会给予无情地撤销。 静安法院李鸿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