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受人委托出售一幢别墅,谁知屋主事后突然悔约,为此,黄某因为一个“代”字付出了万元代价,而与黄某签订合同的中介公司也为自己的粗心“埋单”。去年11月3日,南京一房地产公司与市民黄某签订了一份代理合同,受黄某委托出售位于河西的一幢别墅,单价85万元。签订合同时,黄某在自己的姓名后加了个“代”字。11月4日,房产公司将该房出售给张先生,如有变化,房产公司除退回已收定金及中介费,还补偿张先生2万元现金。谁知,没过几天黄某就通知房产公司,称别墅的实际房主白先生不同意卖房。2004年12月,房产公司因没有按期交房被张先生告上了法庭。经建邺法院主持调解,房产公司除中介费、定金退还给张先生外,还支付了2万元违约金。对于这笔违约金,房产公司觉得很冤,故告到法院要求黄某赔偿已支付给张先生的中介费等损失及违约金3.8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与白先生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故黄某与房产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系无权代理。黄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房产公司造成信赖利益损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1.52万元,而该公司作为房地产咨询公司,应审查黄某的代理权,对此房产公司应分担一定的过失责任。摘自《搜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