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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套系争房物权归谁

                http://www.ok331.com  2005-1-25
1999 年8月,季女士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其开发的一套房屋,付了40%的首付款并通过银行贷款支付了剩余房款。该公司为季女士办理了登记手续,但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出产权证。季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终止合同,由房产公司退回所有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于2000 年3月判决支持季女士请求。由于房产公司无力退回房款,遂向季女士承诺按照原合同履行,不办理登记注销手续,并继续办理房地产权证,季女士同意此方案并继续偿还银行贷款。其后,季女士的母亲未经季女士授权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判决,并与该房产公司达成退款协议,但之后并未得到季女士的确认,该协议也一直未履行。2002 年,该房产公司由于涉及其他诉讼,法院根据此判决以及季女士与该公司达成的协议,认定该房屋系房产公司挂名于季女士名下财产,对该房屋执行查封。季女士遂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执行法院认为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经判决终止合同,因此季女士仅享有要求房产公司返还房款的债权而不享有对于系争房屋的物权,裁定驳回了季女士提出的异议。季女士不服裁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复议。中级法院在审慎调查本案事实之后,认定执行法院所作出的驳回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系争房屋仍应属于季女士所有,遂裁定撤销原裁定并解除执行法院对系争房屋的查封。
  律师观点
  我国法律对于房屋等不动产的权力转移以登记为准,因此虽然法院判决终止了季女士与房产公司的购房合同,但是合同双方经协商仍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系争房屋的房地产登记权利人未被撤销,因此法院判决终止合同并不影响房屋权利人的认定。而季女士母亲与房产公司达成的协议没有得到季女士的追认,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对于季女士产生约束,季女士也一直在偿还银行贷款,可见买卖双方仍按房产公司承诺事项在履行原合同,双方并无终止购房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系争房屋物权仍应属于季女士所有。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孙洪林主任律师
        来源《房地产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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