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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产证”姗姗来迟

                http://www.ok331.com  2005-1-25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朱先生等一百二十余户业主诉上海万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万邦公司因迟延办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被判向业主支付违约金共计415万余元。
  万邦都市花园位于上海磁浮列车龙阳路起点站附近。2002 年6月,朱先生与万邦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该楼盘三期房屋一套,房价51万余元。万邦公司承诺在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的60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大产证;取得大产证后30日内,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签署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过户,申领房地产权证(小产证)。2003 年4月15日,万邦公司取得朱先生房屋的《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次月,万邦公司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大产证”未果。直到2004 年6月29日,万邦公司方取得该“大产证”。
  拖延一年才办出“大产证”,直接影响到了朱先生办理过户手续,他认为房产商将三期房子造到二期地块上,造成迟延办证的后果,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万邦公司支付违约金31766 元。万邦公司则辩称,三期“大产证”未能如期办出,是因为颁发二期产证时出错,导致三期的房屋压上了二期的边线,这其中也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原因。况且朱先生早已入住该套房屋,享有其实际权利,“大产证”迟延并未给他造成任何损失。万邦公司因此认为自己不应向朱先生支付这笔违约金。
  一中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万邦公司作为房屋出售方,应履行的主要义务即按约向朱先生交付房屋,该交付不仅是实物的交付,还应当保证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受让人。故万邦公司以已将房屋按时交付给朱先生使用为由,欲免除其迟延办理“大产证”的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双方对于该违约责任的违约金未作约定,且未能在案件审理中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可以按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原审法院判决万邦公司支付朱先生违约金31766 元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据此,一中院驳回了万邦公司的上诉请求。
  和朱先生有相似经历的万邦都市花园三期其他一百二十余户业主也得到了万邦公司支付的1.5万至4.5万元不等的违约金。一中院卫建萍
来源《房地产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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